Justin Lai散文集
Begging (行乞) & Beggar (乞丐)
beg 一字在英文作動詞用,意指乞討食物或乞求他人施捨,如beg a favor
(求人幫助一件小事) 。例如:He is begging
me for money. (他向我乞求財物) 。若指「舉手之勞」則叫“give someone a
hand。如同語台語稱『凑脚手』。beg之主詞若為物品,如物品+go begging,則指東西沒人要 (=
things not wanted) 例:If
these magazines are going begging,
we will throw them away for recycling. (若無人要這些雜誌,我們就送去回收) 。
另外beg+人off 則指免予處罰他人。例:The
poor kid asked his mother to beg him
off. (可憐的小孩乞求母親放過他) 。比較:He is asking the police office to give him a break. (他求警官不開罰單) 。或是有人不停地數落你的不是,你忍不住時,可以說: “Give
me a break!” (饒了我吧) 或 “Knock it off!” (別再說了-較不禮貌的用語)。
比較:The
pupil said to the teacher, “Spare me, sir.”
(老師,饒了我吧-) 。另例:The
rainstorm is going to fall on the whole area; the city cannot be spared.
(暴風雨即將襲擊整個地區,本市無法避免) 。Spare the rod, and spoil the child. = If you refrain from punishing the child, you
will spoil its character. (如省下教鞭,就是寵壞小孩。諺語-『孩子不打不成器』) 。
另beg 可以接看不見的事情,如I beg
your pardon. (請再說一篇-是很禮貌的請求)。或 “Pardon
?” 但不可以說:
Please say again. 除非用在: “I
dare you to say that again!” (諒你不敢再說一篇!) 但現代年青人喜用 “I’m sorry.” (請再說一篇。sorry須提高尾音) 注意:
repeat (複述) 。He
~ed after me. 他跟著我唸。Please
~. 請複述
Beggar (乞丐) 由beg+gar變來。beggar:行乞者或勸募者,英語有句格言- Beggars cannot be choosers.( 乞丐沒有選擇的權利;雖不至『飢不擇食』的程度) 。
但記得小時候,有乞丐來要飯,家人給一些飯菜,這位乞丐老兄瞄了一些缽裡的飯菜,然後無奈地問道:「有沒有蝦仁蛋炒飯? 」
古今中外乞丐被公認為是世界上360行中的一行。有人類的商業行為,即有它的存在。以前在中國北方某些地區因乞丐眾多,甚至有『丐幫』的存在,如同現在的工會(the union) 組織。一群人因理念相同,但屬非公開性質的組織,謂之『幫』。如台灣的「四海幫」、「竹聯」或早期的「青洪幫」等。
通常乞丐的產生也與社會之貧差距有關。但並不意謂GDP(國民平均所得) 高的國家就沒有乞丐,中國大陸即使它的外滙存底高居世界第二,在一些大城市中,乞丐依然存在。在台灣雖然數目已減少,但詐騙集團卻很多。
乞丐行乞的方法與手段可分為直接或間接的:直接的方法乃用本身沒有謀生條件,如以殘障或重病顯示出來,以激發他人的同情而施捨。這種方法古今中外皆有。但在美國有一種乞丐,本身無殘障,身體還算健康,年紀也不大,卻站立在高速公路的進出口處,手上拿著一大片硬紙板,上面書寫:『Hungry & Broke. Willing to work for food. 』(既沒錢,又飢餓,願以勞力換食物) 看來是有尊嚴的乞丐(beggars
with dignity)。從前在台灣有兩種佣人,一種有支薪的叫「薪勞」(salaried employee) ;還有一種叫「苦勞仔」,即以勞力換取三餐(laborer)。美國還有一種乞丐,穿著整潔,向你走過來時,禮貌地說: “Good day, sir. Would
you lend me three quarters?” (先生,您好。請借我三個兩毛五的硬幣)。如果你問他: “What for?”(幹嘛?) 他會禮貌地回答: “For a cup of coffee.” (想買杯咖啡喝) 。他老兄用「借」表示有「還」(give
back) 的可能!即乞亦有『道』。
比上類更高級,更有組織的是美國式的『丐幫』。通常在美國家居生活中,三不五時會接到一些請求捐献的信函,金額不大,在$5~$20間,附回郵信封但郵票由捐献人自付。這些看似慈善單位的項目應有盡有,包含殘障協會,重聽的、斷腿的、盲眼的、退伍的、患關節炎的、痴呆症、肺癌的….you
name it. 有時一個月來幾封,尤其在感恩節、耶誕節前要求捐助餐食給無家可歸者(homeless) 也不少。
有的附上一個二毛五分硬幣,或一元紙幣,未接到捐献前先送你,顯有拋磚引玉之意。台語又稱:『鯽仔魚釣大代』。接到捐款後,下次還要,則先在信內附上為你印妥的你家住址貼紙
(label) 贈送給你,這叫『吃人一斤還人四兩』。
據傳有些團體是由同一組織設立,因為只要你給一次,其他團體就『慕名而來』,讓人應接不暇,『吃好鬥相報』? 但這種方式不必面對面(face
to face)要錢,而施與受都有尊嚴,不失為另類的乞討方式。唯一與台灣不同的是,很少有宗教團體這樣做。
另一種間接的方法,如在街頭、地下道等鬧區塲所,以歌唱或雜技等取悅路人,似乎東西方皆可看到。台灣目前有許多比丘或比丘尼,站立在街頭或寺廟前(尤其在初一或十五),手捧著缽碗,等待施捨,算是另一種有尊嚴的『行乞』(台語美稱為「化緣」),你施捨後,一句低聲的『阿彌陀佛』表達謝意。 (可見經營寺廟並非容易)。比較:以前英國的乞丐行乞時,叫著 “Mercy, mercy!” (施捨吧!);法國人則在接到施捨後,說: “Merci!” (感恩)。mercy=merci
(法語)。
隨著台灣經際繁榮,來自外國,在街頭賣藝的洋人愈來愈多,尤其在露天的傳統市塲。但也有勾結本地女性,以要停汽車缺少零錢為藉口,兩人連續、四處、共同地,每次「騙借」台幣佰元,結果一去不回,這種案例發生在台中市的中港路很多。
乞丐應是一種自由業,任何人都可以做,唯一怕的是警察的取諦。但在某些國家,則訂有規定:需領有執照,並限定某地區。多年前在土耳其伊斯坦堡某大橋邊,曾有一位路過的美國觀光客,丟了一張美金紙鈔給某個乞丐。回家後,他發現給錯了鈔票,他把20元鈔票當1元。(按:美金不論幣值,其紙張大小、顏色皆相同) 後來他向另一位在土耳其住較久的美國人叙述此事,這位友人熱心地答應幫他討回。
原來這位土耳其乞丐是當地有名的「富豪」,有一天兩位老美來到這位乞丐的「家」擬討回20元,結果發現他住的竟是一幢豪宅,裡面有幾位「佣人」。客人說明來意之後,這位主人乞丐立即吩咐其佣人端上一個銀質盤子,上面有18元美鈔,然後客氣地說: “This is the change.” (這是應找的錢) 。客人詫異地問為何少了兩塊錢? 主人答:「因為你總得給我一塊錢吧」。「那另一塊錢呢? 」客人問。主人答:「那是你應付的學費-給錢時先看清錢幣金額! 」看來此位大乞丐還真是『受敬重的乞丐』( a worthy beggar )。
Justin Lai
04/3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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