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6日 星期二

從美國最大的和解賠償金談起

從美國最大的和解賠償金談起

一、前言

發生於2007-2009的美國二次房貸風波,使財經受重創。事後檢討其因為華爾街銀行以假擔保品,作房屋貸款,而使美國財政崩潰,銀行中以JPMorgan-Chase為龍頭老大。美國遂以上述銀行為被告,提起訴訟,美國政府所提理由之一為,本案涉及虛假擔保品與人為操作外滙滙率。官司纒訟幾年,最近兩造同意和解(settlement),條件為被告應支付130億美元(約合台幣3,900)作為賠償金。

二、對美國國內影響

A.     賠償金的分配,以損失金額大小成正比,其中加州政府的一些退休金單位獲最多的賠償額。加州分到40近全額的四分之一,可見炒房最厲害的州還是加州,一位資深地產經紀人說,加州房地產(尤其是南加州-華人區) 2008迄今漲了40%到一倍

B.     本案的和解很難認定誰嬴誰輸,美國政府? 是羸了面子,給無辜與無知的民眾增加一點對政府的愚蠢的信心。JPMorgan? 輸了一點小錢,但形象無損。可謂win-win(双嬴)

C.     美國政府與民間互打官司案件時有所聞。通常財力雄厚的團體輸面較小。也因屬民事官司,皆以罰款金額大小了事。唯一遺憾的是發生於2000年前後的dot com (網路) 的創投公司(start-up) A走美國及其他國家投資金額,達數仟億元之多,全部如『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但未見美國政府出面替投資客還回公道。

D.    此次的和解金額是美國有史以來最大一筆,但並非判決被告須以現金支付。被告以為撈回一些(catch some breaks),因其中70億可抵所得稅款(deductible) ,真正罰金(fine) 不過20

E.     130億的和解金額對被告不過九牛一毛,被告因二次房貸的確獲利不少,况幾年官司下來,這130億已衍生不少利息。

F.      此案被告聘用的龐大律師團隊,也是大嬴家。有史以來與大財團的官司中,美國政府難獲全勝,因最懂法律的財經人才都來自民間,双方律師待遇也相差甚遠。難怪HarvardYale出身的年青律師,常誇口他們在30歲以前就能賺到人生的第一個一佰萬。了不起的律師不一定在於完全擊敗對方,而在能settle (和解) 為客户取得更高的額賠償,反正水漲船高,大家都有好處。

G.    全部和解內容司法部並未詳細透露,顯然大部分僅為安撫民心。再進一步追查刑責會有無斬獲否? 恐希望不大。

三、台灣人如何看此案

台灣許多A錢等的不法情事一直層出不窮,但迄未見正義得到伸張。以目前發生的幾件大案看:

A.     食用油成分不實案:主管的衛生部長事前不知,事後無嚴厲處置。是否因部長是在野黨的關係,而有恃無恐? 若部長為執政黨,恐早已下台鞠躬(見諸前國防部長因士兵虐待案而被迫辭職一案)。試問台灣司法檢查單位睡著了嗎?

B.     財團炒房案頂新集團四兄弟擬似炒作台北市仁愛路帝寶高檔樓房,經央行董事長看不慣,而挺身揭發,此應已嚴重違反銀行貸款辦法,不無圖利他人之嫌,但未見財政部與法務部有具體行動。財政與法務兩部官員睡著了嗎? 且用1%down payment(自備款) 購置不動產的案例,美、日、英、德等先進國家不曾聽過,是台灣首創的新例? 為何不乾脆用『信用』購屋? 按美國目前房地產交易法,一般民眾的自備款金額為40-50%,信用超好的客户(Credit Score800) 也要有20%

四、美、台兩地的司法

1.     美國司法審理速度雖慢,但總有結果,不論你喜不喜歡它的判決? 如甘迺迪總統遇刺案,雖早已結案,並有華倫調查結果定案,但50年來爭議未息,政府無法也無權平息民眾不同看法,這就是民主政治。

2.     台灣司法辦案速度則快慢不一。涉及政治案件往往懸而不決,如李、陳兩位前總統之貪汙案迄今延宕多年,未見有終結之跡象。前不久立院王院長與國民黨之關說案官司,初審女司法人員,在極短的時間(2) 內即以不起訴處分。其辦案之草率與傖促可見一斑,應也是台灣司法之創舉。憶及多年前,李敖與故胡秋源立法委員的『中西文化論戰』官司也打了好幾年。又此案承審女法官在接案前即表態不接,原因何在? 是其具有濃厚的台灣民族意識? 似此司法人員未審前即有prejudice (成見) ,審理時又表現partiality (偏袒) ,其法官資格難免令人懷疑。另在本案中涉及,一位國會議長竟充當反對黨的lobbyist(關說者) ,恐為全世界民主國家中,絕無僅有的荒唐事。

3.     台灣司法官的資格取得太容易,大學畢業後經司法高考及格、素行調查合格、再經司法官訓練所結業後,即可獲派分發。有些年青法官涉世未深,人情世故從缺,審案與判案僅憑一本『六法全書』,即可走遍台澎金馬,反正根據成文憲法規定,『無明文規定者不罰』。也因此許多荒誕不經的判決層出不窮,令人啼笑皆非。

4.     美國法官的產生,一般須當過律師或檢察官一段時間之後(8-10年等) ,經資深人士推薦後才予以聘用。而美國的law school(法學院) 是後學士,即通常在取得一般學士BABS學位後,才准就讀,修學期限通常23年。畢業後頒與J.D. (Juris Doctor) 法學博士學位,然後再参加Bar Exam (律師資格考試) ,及格後才取得正式律師資格。因國情不同,台、美兩地法官年齡有近10-15歲以上的差距。台灣法官年青,但缺少經騐,有點天真(naïve) 而美國法官多已過中年,有問案及辦案經騐,較老鍊(sophisticated)

五、結論:

台灣近20年來教育普及、經濟、產業進步及生活水準普遍提高,尤其民主政治的進步在亞洲除日本外,堪稱領先其他各國。人民受了好教育,生活温飽之後,希望看到是『社會上的機會平等』,而司法不亷明、不公開,機會就不平等。機會不平等,種種社會問題就產生了,有錢的人愈有錢,窮人照樣窮。台灣俗語說『愛拼才會嬴』,但若社會喪失公平正義,『愛拼嘛袂嬴』!

另台灣司法黑幕,自國民黨威權時代已有,積習難改,而司法後起之秀,效法前輩『不惶多讓』。『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脚麵線 (無罪釋放) 的流傳諷刺語言恐非無據。可惜前後兩位總統雖出身台大法律系,無能也不願改革,確實令人遺憾。


Justin Lai 寫於美國

11/2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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