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9日 星期一

台灣司法醜聞與政治鬥爭 (1)

台灣司法醜聞與政治鬥爭 (1)

以下文章為台灣『法治時報社』於09/09/2013由林真在Facebook所轉傳

『文章內容』:

檢察總長黃世銘於102/9/6以「切勿錯過」之罕見強調方式,特地發佈官場鬥爭新聞稿,公開法務部長曾勇夫涉嫌關說,經檢視其「切勿錯過」之新聞稿內文,發現黃世銘及特偵組至少涉嫌違法亂紀,踐踏法律之罪行高達七項以上,且多數犯行是涉及刑責,因此,特別就其違法之事實與所涉之法條,依其新聞稿作為具體證據,一一陳明如下:

  • 特偵組「非法長期監聽」:該新聞稿自爆,自100年特他字61號就開始監聽,一直監聽到102年九月五日,監聽時間整整長達三年以上。且就如其新聞稿所自承,監聽案由是「柯建銘涉嫌貪污罪」,但是,特偵組監聽之後,聽到柯建銘與王金平之對話後,見獵心喜,卻將監聽內容竄改目的,改成以「曾勇夫關說案」之目的,並將之公布於社會大眾,明顯假藉「A案之偷聽」,遂行「B案之打擊」,這一犯行已經構成違反「通訊保障及監聽法」第十七條,監聽內容與監聽目的不符者,應為銷燬之規定。結果,特偵組不但不依法處理,反而將之刊載成為新聞稿,特偵組及總長黃世銘所為,除了涉有違反「通訊保障及監聽法十八條、二十七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之外,亦涉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公務人員保密規定。

  • 特偵組將監聽「內容非法使用」:黃世銘發布之新聞稿「附件」中詳細刊出,柯建銘與蔡姓律師、柯建銘與王金平之兩次對話內容,且所有對話內容是以一字一句全部成為譯文的方式,加以刊出。這些對話都是個人隱私,也沒有進行犯罪企劃或其他犯罪通聯,且既然已經取得錄音在卷,將其譯文全部提送監察院,並無減其證據說服力(詳見該新聞稿之151617頁三頁),然黃世銘與特偵組為遂行其官場惡鬥,為達新聞震撼效果,枉顧人民之個人隱私權於不顧,非法將其對話內容一字不漏,加以公布。此行為不只違反「通訊保障及監聽法」之171827條之規定,甚至,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保密規定。

  • 特偵組對林秀濤檢察官「非法行使監督權」:特偵組於9/7之媒體上公開表示,該案是以行政調查方式為之,並非刑事偵辦,依其說法,則特偵組檢察官對台灣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進行之筆錄制作,是違反法院組織法第111條第一項第二款與同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林秀濤檢察官之是否提起上訴,及「未為上訴」有無疏失之「行政責任」(檢察官上訴與否,為其個人專業判斷與心證空間,如有草率亦屬行政上之過失,無刑事責任),並非歸屬最高檢察署之權責(依同法111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是由法務部與台灣高檢署負責監督),再說,就算是係屬最高檢察署,也應該是最高檢察署的檢察官才可以進行業務監督,因為,只有最高檢察署的正式編制的檢察官,才是法定業務監督之檢察官,特偵組是屬於任務編組之檢察官,不能也不應進行行政監督之業務。特偵組依法院組織法63之一第一項規定,只能「偵辦」該項明定之「高官」(正副總統、院長、部長之貪瀆案件),本案林秀濤檢察官並未涉及犯罪,更不是特偵組業務監督之對象,特偵組明顯非法利用特偵組之「刑事案件」偵辦權力,濫權對其進行筆錄偵訊,明顯違反「法院組織法」所規定之權責,是屬於越級且濫權訊問與濫權監督。

  • 特偵組非法濫權,要求檢察官不當具結:黃世銘發布之新聞稿第五頁第「參」項:證據資料(一)(二)分別刊載高檢察署檢察官林秀濤、陳正芬之「具結」證詞,是完全不合法的具結要求動作。依民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是「民刑事案件」之證人,才有具結義務,至於,一般行政機關內部之行政調查,有無行政疏失責任時,被訊問人並無具結義務,特偵組非法進行非其職掌之「監督」濫權,甚至,進而對檢察官非法要求具結,是假藉公權力使人行使無義務之事,特偵組這種作法,除了可能成立「刑法之強制罪」外,亦明顯違反「公務員法服務法」第一條之規定:「公務員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法院組織法一百多條條文,怎麼找也找不到任何一條條文,讓特偵組的檢察官可以隨便就叫高檢署的檢察官,來進行行政調查之筆錄偵訊並加以要求具結的。

  • 09/0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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