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8日 星期四

學術研究絕不能關說、作假

學術研究絕不能關說、作假
最近的學術論文抄襲案鬧得沸沸揚揚,也引起不少對研究的批評。我想在此問一個簡單的問題:學術研究的本質是甚麼?研究絕不是為了爭取以後的研究經費或拼引用次數,那麼研究是要做甚麼?讓我從一個不相干的主題談起。
每位做過閣員的人,一定多少都經歷過民意代表的關說。關說的主題無所不包:人事、預算、調動、工程、選民服務、婚喪到場致意等,盡皆涵蓋。民意代表背後有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民意;民代為選民利益關說政府官員,先不管法律程序上有沒有規範,在概念上並沒有什麼理虧之處。但是大家多少也都理解,前述關說都是涉及利益;如果沒有採購法的程序規範,某工程利益究竟是給甲或給乙,沒有什麼絕對的「對」或「錯」可言。如果沒有預算分配的規則,一千萬預算給丙或給丁也沒有什麼絕對的是非。
但是讀者多多少少也都了解,「司法」好像是不能關說的。我問法界人士為什麼司法不能關說,他們的標準答案是:司法是人世間是非對錯的裁判者,它的目的就是分辨誰對誰錯、誰有理誰沒理,這與選民之間利益分配不涉絕對是非,有本質上的不同。然而台灣社會重人情,人民對於理念上司法關說的那一條紅線,似乎還沒有強烈的感受。或許這也是前一陣子的立委司法關說案,民調數據未呈現明顯不認同的主因。
除了司法之外,我在此還要再提出一項不宜關說的大類:學術發表與研究計畫的評審,我認為絕絕對對不可以關說,更不可以造假。司法獨立揭櫫憲法80條,是有高位階憲法宣示理應不受干擾的領域。那麼學術研究有什麼了不起呢?為什麼它也該有不受干擾的保障、嚴格中立的特質呢?
學術研究的自由是廣義的講學自由,也是憲法11條廣義言論自由的一部分。國內外許多釋憲文字均指出,人民有探索、追求他們自我認定的真理、理想的自由,當然也可以把這些探索的結果呈現出來。但是單單有學術自由還不夠,幾乎所有國家都以國家預算,來支持直接效益不明顯的(例如纯數學)、甚至與經濟效益少有關聯的(例如純文學)、結果短期看不出來的(如摸索性的純理論推演)的研究。這些研究者自己完全不事生產,卻在國家制度性安排與人民稅收支持保障之下,在做求真、求善、求美、求可能增進人民福祉的努力。
如果國家支援學術研究的經費不是用於真善美或人民福祉的追求,而是受到關說、權力、黨派、造假的干擾,那麼學術研究經費就只不過是另一種利益分配經費,完全不在憲法11條講學自由的保護範圍之內。更重要的是:人民納稅錢沒有道理去支持一群未必求真、未必求善、學閥徇私的關說研究或假研究,寧可去發社福津貼。一旦人民失去對研究者不徇私追求真理客觀性的信任,恐怕就再也不會支持研究經費了。
在國科會擔任主委兩年多期間,我不曾在任何關說壓力下,對任何一件學術研究計畫或獎勵做過任何扭曲,更不曾輕放過任何一件舞弊。遺憾的是,向國科會關說研究計畫的,不止是民意代表,也還包括曾任某大學校長的高階官員。才上任一週,他就在內部會議時對坐在旁邊的我關說他以前服務大學老師的個案,令我驚訝不已、鄙夷不已,居然有大學校長對學術研究本質的了解,是這樣理念空白。我常對同仁說,關說、造假、學閥徇私,都是「糟蹋了自己、羞辱了學校、破壞了制度」。這是學術研究的底線,絕不可以踰越。
 08/2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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