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5日 星期五

「流浪律師」

「流浪律師」與台灣律師界的許多問題

不只有流浪教師 流浪律師更多更慘〉的報導之後,深深感覺台灣律師業許多更深層的老問題,已經被「流浪」這樣的聳動用語給遮蓋。關於「流浪律師」的討論,喊話的人其實背後有著不同的立場。剛畢業的法律人或在學的法律系學生當然感到很焦慮,但另外有許多訴求其實是執業多年的律師對於「市場行情被打亂」的不樂意。
事實上,後者開始有「應該重新回到縮減律師錄取率的過去的老路」的呼籲。
每次有人提到「流浪律師」的話題,我都會不由自主想到以前在美國 Stanford 上民事訴訟法的老師第一堂課說的話。他的大意如下:
雖然我教你們訴訟法,但是你們一定要記得,一個動輒把每一個案件帶入法院訴訟的律師,會是一個失敗的律師。你們不能只會訴訟,而是必須要會更多不透過訴訟就可以更有效率、更為確定地幫當事人解決問題和爭取權益的方法。案件只要進入法院就註定會有時間拖延和結果上的不確定,當事人可能付出更多成本,卻不一定會得到更好的結果---事實上往往得到了更差的結果
我教你們訴訟法,但是我絕不會告訴你們事事都透過訴訟到法院解決是最好的辦法。雖然有例外,但是一般而言,最好的律師在問題發生之前,就可以透過事先的契約, 擬定幫助客戶未來根本不會發生爭議。次好的律師則在爭議真的發生後,可以幫助當事人不透過訴訟就迅速而確定地解決問題。至於最差的律師我剛剛講過了:他前面兩者都不會,只會動不動就訴訟、訴訟、訴訟
切記:你們的任務是替當事人尋求最大的利益,不是竭盡所能的把我這堂課教給你的每樣東西都拿出來去法院運用。

說起來慚愧,身為台灣法律系的教授,我不知道我們的法學教育是否也曾給同學們相同的觀念。還是我們的法學教育也直接間接讓台灣的律師市場變成一片「廝殺的紅海」:人人會的東西都差不多,而大多數剛畢業的法律人學到的都只是訴訟模式的思考方式。學校裡花了幾百個小時教大家「實體法」上有哪些權利義務,然後又花了幾百個小時教大家「程序法」,也就是要如何透過法院途徑來實現這些權利義務。
「廝殺的紅海」裡,律師執業不分科,大家受的都是訴訟模式的思考訓練,大多數年輕法律人想到的也是當個訴訟律師,因此在「包審制」的收費方式下,若當事人沒訴訟就會「接不到案」,就會「生存不下去」。我們沒有像醫師那樣分專業(內科、外科、婦產科......),做市場區隔。我們也沒有像台灣幾乎所有的「師」(會計師、醫師、護理師、社工師、心理師......)一樣,被法律強制在職進修和定期換照。
請問:許多律師同道們在抱怨現在的律師市場變成「廝殺的紅海」的同時,你們有沒有想過為什麼台灣律師業從未分科專業化、成為欠缺足夠市場區隔的單一紅海市場?為什麼其他「師」考取執照之後必須強制進修,一定要去學到更多學校裡沒有教的東西,讓自己的專業更精進化、為當事人提供更多元更好的服務,但是台灣的律師進修卻純屬「自願參加」,有許多公會舉辦的進修課程的參加者經常只有小貓十幾隻?
近幾年或許因為「紅海廝殺慘烈」,越來越多律師想要返回學校再進修,但未必是法研所,而是其他學科的研究所(例如會計、管理......等)。也有越來越多法律人出國充電,或是進入不同的職場領域歷練,不再侷限於傳統律師業務。大家或許可以思考:「律師錄取率放寬」是不是一個迫使台灣律師業必須往多元化、藍海化方向發展的契機?以往那種「只要考上了就是金飯碗,連繼續在職進修都不必」的觀念是否應該揚棄?這恐怕不是一直高喊「流浪律師」的聳動訴求能夠回答的事。
至於律師錄取率前幾年突然大幅放寬,究竟有沒有問題?我認為有,但是問題不見得在「錄取率放寬」,而是在沒有配套措施的情況下「突然」大幅放寬。法令要求律師考試及格的人必須到律師事務所實習才能取得律師執照,但是突然大幅放寬律師考試錄取率的同時,台灣的律師事務所數量又不可能突然變多,「找不到實習」的問題怎麼會不發生?即使找到了實習,這些實習律師的勞動條件又怎麼可能不每況愈下?台灣各項制度變革最可怕的問題就是「不同部會各行其是」:考選部管錄取率放寬不管實習機會,法務部管實習規定又不管錄取率放寬。
實習律師的問題,法務部幾年前只把實習單位從侷限於律師事務所,勉勉強強增加了法律扶助基金會,但它仍然是以「訴訟」模式為主的機構。未來我們的社會一定會需要越來越多「不做訴訟」的法律人,那麼,為什麼實習機構不能開放到不做訴訟的法律部門,例如企業及政府機構的法務單位?就算是要強調訴訟經驗,有很多法律人在律師考試及格之「前」,已經有多年法官助理等實務經歷,為什麼現制通通不准折抵實習期間,非得在考取之「後」的實務訓練才能算數?
如果部份律師先進不從如何放寬實習機構的範圍或實務經歷可折抵條件的方向下手,卻提案希望以後現職律師一律不需要付薪資給實習律師,或甚至要求實習律師繳交學費給自己才願意予以指導的話,各位究竟是想要幫年輕法律人解決實習的問題,還是想要解決自己的問題呢?
不久前我在公開場合表達了「許多問題未必出在律師錄取人數變多」的見解,結果有律師同道表達強烈不滿:「律師服務攸關當事人權益,豈可開放那麼多律師名額、讓律師水準參差不齊?這樣豈不是會傷害當事人權益?律師當然應該跟醫師一樣,每年名額有嚴格限制,不可以採取市場競爭的方式。」
我的公開回應是:如果諸位先進這麼關切當事人權益,是不是應該要主張律師必須強制在職進修,而且應該分科專業化?新修正和新制定的法律每年多如牛毛,律師只要一朝考上了就不必強制進修、什麼案子都可以接,也不需要分科分專業為當事人提供更深入更好的服務,你們是不是應該站出來主張如此有損當事人權益?
至於各位所舉的類比「醫師」,為了維護病人權益和確保專業,他們每年被法律強制在職進修,有著嚴謹的分科專業制度,而且屬於被衛生署(現在的衛福部)高度管制和管理的行業,經常有醫師被行政處分或醫師懲戒。但是台灣的律師呢?不但在職進修是自願參加,而且法務部對於律師業也是極低度管理和管制,至於律師公會的自律和律師懲戒案例──請問各位先進一年有幾件?歷年來的懲戒案例扣除從前因為在地律師不希望外地律師來「搶生意」的所謂「未登錄」案件,還剩下幾件?
究竟律師業憑什麼可以「不但限制名額不開放市場競爭,同時不受政府高度管制,而且既不需要強制進修,也不經常自律做淘汰和懲戒」?既然有同道如此在乎當事人和民眾的權益的話,請你們要回答這個問題。
又想要限制名額不開放競爭,又不願意接受政府高度管制,也不想有嚴謹的自律淘汰機制──天下為什麼可以有這麼好的事呢?而這一切,許多律師同道竟說是為了「維護民眾權益」?
作者劉宏恩

(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05/1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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